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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am永利集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9-1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3044am永利集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投入,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根据《3044am永利集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2067)、《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委员会由我院研究生工作主要负责人、院研究生教育行政管理老师、院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3-5人)组成。评审工作小组由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本实施细则,负责组织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步评审,每学年组织评审推荐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学校有关评审办法,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申报特别优秀的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我院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在读优秀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研究生阶段加权平均成绩GPA2.75

(五)学术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研究生除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外,创新成果还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

1. 以3044am永利集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已发表学术论文(除Nature中的letter外,只限Article)的基本要求:

理、工等学科专业须在A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B级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中国计算机学会认定的A类会议论文1篇。

2. 以3044am永利集团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研究生本人以第一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请人,研究生为第二申请人)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

3. 获国际、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一。

4.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五。

5. 以第一完成人完成著作或专著1部。

6. 获得省部级以上作品(含文学、艺术、美术等作品)创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个人排名第二)。

7. 作为主要成员(个人排名前五)提交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产生重大影响或被省部级行政部门采纳。

8. 作出特殊贡献,取得突出社会或经济效益。

(二)硕士研究生

1. 以3044am永利集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已发表学术论文(除Nature中的letter外,只限Article)的基本要求:

理、工等学科专业须在SCI收录期刊或B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EI收录期刊、C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中国计算机学会认定的B类及以上会议论文1篇。

2. 以3044am永利集团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研究生本人以第一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请人,研究生为第二申请人)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

3. 获国际、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

4. 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五。

5. 以第一完成人(或导师第一,个人排名第二)完成著作或专著1部。

6. 获得省部级以上作品(含文学、艺术、美术等作品)创作奖三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个人排名第二)。

7. 作为主要成员(个人排名前八)提交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产生重大影响或被省部级行政部门采纳。

8. 作出特殊贡献,取得突出社会或经济效益。

第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创新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基本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能参评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指标分配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学校按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规模、学年度研究生高水平创新成果产出、上学年我院评审情况等将推荐指标分配至我院,我院将根据学校下达指标通知并公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我院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2)一式两份、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我院公布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汇总材料(含课程学习成绩、创新成果、参与社会实践、奖惩情况等)

(三)根据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对参评研究生的各项成果进行评定,按照《3044am永利集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科研成果计分规则》(见附件)确定最高科研成果分(满分40分),其他学生科研成果分(按比例计算,确定科研成果分);

以我院发布评审通知之日从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导出的学习成绩依据,分年级,计算研究生阶段以来的绩点,每一年级以该年级申请者中最高绩点为满分标准(满分20分),其他学生成绩分按比例计算,确定学习成绩;答辩分满分为40分,答辩时直接给出。综合总分=科研成果分+学习成绩分+答辩成绩分。按综合总分排名公示后确定推荐人员名单。

按综合总分排名,由高到低,不低于学校下达指标的120%确定答辩研究生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并及时公示。

(四)评审委员会组织公开答辩。

我院根据综合评定得分(综合评定得分=科研成果分+学习成绩分)决定答辩资格,确定拟推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单并公示。

对当年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对于已入学的学术学位高年级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学术成果;

对于已入学的专业学位高年级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评审委员会确定公开答辩时间地点,并及时报研究生院督查。

(五)我院根据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创新成果及社会实践工作等综合业绩和研究生答辩情况等综合成绩排名,择优等额推荐拟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推荐获奖名单报研究生院。

(六)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我院推荐对象进行审定,确定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审定结果上报教育部。

第九条 公示阶段,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向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对反映问题属实的,我院应及时对公示内容进行更改说明。

如申诉人对我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对反映问题属实的,应及时对公示内容进行更改说明。

第十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 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指:公共学位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下同)学分要求者;

2. 参评时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本办法及附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未按期完成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博士生资格考试或博士生中期考核者;

4. 本学年未按时注册者;

5.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 上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7. 上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8. 上学年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9. 上学年存在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不当行为者。

第十一条 创新成果认定以提供原件为准。如有多个第一完成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摊。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的创新成果,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的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2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同一学年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拔尖博士生校长奖学金,但不能兼得其它各类校级奖励金。

第十四条 如遇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评审工作小组报我院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采取伪造手段获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收回已发国家奖学金和奖励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我院将按《3044am永利集团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中大研字[2017]217号)处理。

第十六条 获评学业奖学金一等奖的研究生方可获评国家奖学金或校长奖学金创新奖,但不能同时获评国家奖学金或校长奖学金创新奖;获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方可获评校长奖学金卓越奖或拔尖奖。超过基本学制学习年限但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可申报获评校长奖学金卓越奖或拔尖。国家奖学金和各项校级奖励金可同时获得。

第十七条 本本办法自20209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日常解释。原《3044am永利集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822号)、《3044am永利集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823号)、《3044am永利集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824号)、《3044am永利集团拔尖博士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825号)、《3044am永利集团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8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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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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